(2017)陕042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锡银与被执行人姜元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z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锡银,姜元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郑锡银,男。被执行人姜元开,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锡银与被执行人姜元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锡银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9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姜元开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莉二0一七年八年十四日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