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利得圣普养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蔡志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利得圣普养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蔡志祥,王汉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698号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燎原路51号。法定代表人:许成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忠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利得圣普养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石湖乡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帅,经理。被告:蔡志祥,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汉奇,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利得圣普养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蔡志祥、王汉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利得圣普养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蔡志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利得圣普养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蔡志祥的起诉。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瑞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