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开永与史伟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永,史伟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455号原告:于开永,住白山市。被告:史伟军,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开永诉被告史伟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开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由于开永负担985元。审判员 于青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