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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开永与史伟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永,史伟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455号原告:于开永,住白山市。被告:史伟军,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开永诉被告史伟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开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由于开永负担985元。审判员  于青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