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占伟与方三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伟,方三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730号原告:李占伟,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占荣,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三宪,男,现年45岁,汉族,大专文化,住高台县。原告李占伟与被告方三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14日,原告李占伟以被告方三宪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李占伟负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700元,退还其850元。审判员 杨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