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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占伟与方三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伟,方三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730号原告:李占伟,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占荣,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三宪,男,现年45岁,汉族,大专文化,住高台县。原告李占伟与被告方三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14日,原告李占伟以被告方三宪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李占伟负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700元,退还其850元。审判员  杨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