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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明,局长。被执行人: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工人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朱金林,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提取被执行人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执2265号执行一案中尚可领取的执行款24784.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