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远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远国,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远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陶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远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周远国在其住处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宏苑小区*栋**号房屋中,因琐事与前妻的女儿被害人周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周远国用拳头将周某打倒,致周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估价鉴定,周某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远国已垫付被害人周某的医疗费共计七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远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周远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远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远国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周远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远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