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范宝山与关龙章、黄士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宝山,关龙章,黄士秋,吴云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1834号原告:范宝山,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王贇毅,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龙章,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黄士秋,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吴云焕,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范宝山与被告关龙章、黄士秋、吴云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宝山及委托代理人王贇毅,被告关龙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宝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关龙章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黄士秋、吴云焕对被告关龙章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被告关龙章向原告借款6万元,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月利率1.5%。被告黄士秋、吴云焕为被告关龙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关龙章仅偿还利息而未偿还本金。经原告索要被告关龙章至今未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关龙章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黄士秋、吴云焕对被告关龙章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关龙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暂时无力偿还。被告黄士秋、吴云焕即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也未到庭答辩。原告范宝山向本院递交证据1.借款合同,说明原告范宝山借给被告关龙章的借款数额为6万元;2.担保书,说明黄士秋、吴云焕自愿为被告关龙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关龙章收到全部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2日被告关龙章向原告借款60000万元,约定2015年7月11日前还清本息。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关龙章交付了借款60000元。被告黄士秋、吴云焕共同以签署担保书的方式为被告关龙章提供保证。逾期后被告关龙章仅还了借款利息,而未还本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关龙章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被告黄士秋、吴云焕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龙章返还给原告范宝山借款本金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黄士秋、吴云焕对被告关龙章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关龙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关龙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