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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代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324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洪,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9日主到到阜南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玲玲、代理检察员杨少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代洪因对其前妻杨某2与其诉讼离婚后与被害人罗某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骑摩托车并携带做工用的瓦刀到颍上县十八里铺镇邢洋村罗某家中,用该瓦刀将罗某头部及右肩部砍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罗某头部及右肩部伤情属均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代洪于2017年5月9日主动到阜南县城北派出所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杨某2、潘某、姚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颍上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洪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洪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代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得到罗某的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代洪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对被告人代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 蕾审 判 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