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桑广东与张贤锋、张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广东,张贤锋,张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783号原告:桑广东,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熊欣,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贤锋,男,58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东升,男,35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桑广东与被告张贤锋、张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桑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桑广东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