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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培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俊将陈某2(已判刑)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放在其驾驶的云A×××××号福田车中。同年11月13日凌晨一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疑似枪支是以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枪支检验鉴定文书,证人陈某1的证言,同案犯陈某2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另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俊与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被告人陈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明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栩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