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颜克华与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克华,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克华,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园B-1栋加速器生产车间410。法定代表人田小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克华与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颜克华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颜克华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克华与被执行人湖南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紫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