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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启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启兵,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启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启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吴启兵驾驶皖G×××××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铜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长江二路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直行的刘满红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该事故造成刘满红因严重多发伤而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吴启兵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吴启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启兵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启兵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吴启兵驾驶皖G×××××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本市铜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长江二路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直行的刘满红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刘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吴启兵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启兵主动打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吴启兵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6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启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的证言,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启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超载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吴启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吴启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启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晴霞审 判 员  王志晨人民陪审员  张学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