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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建与被执行人张德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田建(曾用名田剑),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镇巴县黎坝镇柳营村柳家沟小组人,现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民生小区。被执行人张德香,女,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镇巴县黎坝镇柳营村柳家沟小组。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子田子峻由被告田建抚养,原告张德香自愿承担田子峻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5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00元,共计85000元。约定于2017年7月26日前支付45000元。”被执行人张德香未按期履行,权利人田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德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德香于2017年8月13日主动履行了45000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婚生子田子峻由被告田建抚养,原告张德香自愿承担田子峻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5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00元,共计85000元。约定于2017年7月26日前支付45000元…)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德香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