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永寿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寿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冯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483号原告:永寿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某1,系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冯某,男,陕西省永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寿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诉被告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寿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