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一峰与侯洪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峰,侯洪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885号原告:杨一峰,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侯洪岭,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峰与被告侯洪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一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洪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一峰负担。审 判 长 霍玉山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人民陪审员 王继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益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