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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一峰与侯洪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峰,侯洪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885号原告:杨一峰,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侯洪岭,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峰与被告侯洪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一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洪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一峰负担。审 判 长  霍玉山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人民陪审员  王继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益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