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118号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维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寿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62.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31.35元,由原告上海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