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甲巴九博申请执行贾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甲巴九博,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甲巴九博,男,彝族,1994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被执行人:贾超,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甲巴九博申请执行贾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超自动履行了5万元,还余68904.45元债务未履行。经我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超承诺分两次付清剩余的案款,申请执行人甲巴九博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执行员 孙正华执行员 杨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