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国卿与北京国泰福元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卿,北京国泰福元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25号原告:王国卿,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国泰福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卿与被告北京国泰福元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李玲调解,原告王国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泰福元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卿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泰福元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