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160号原告:周某某,女,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汪某某,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且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