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众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行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众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行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354号原告:福州众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尚干镇过圃村324国道22KM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81103103M。法定代表人:李月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跃光,职员。被告:郑行桂,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众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行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郑行桂的送达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相关应诉材料寄出。后邮政单位以“无电联、地址欠祥、已拆迁、迁移新址不明”等理由将邮件退回本院,以致送达不成。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限期原告在三日内提供被告郑行桂的准确送达地址及完整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但原告福州众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供上述信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州众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