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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996周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996号原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红,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汉江人民陪审员  张状坤人民陪审员  叶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