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宏峰与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峰,沈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921号原告:吕宏峰,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沈平,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原告吕宏峰与被告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吕宏峰承担。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