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传勇、刘旺君等与寿宁县创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勇,刘旺君,寿宁县创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675号原告:吴传勇,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刘旺君,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叶果,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宁县创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新区宁和花园3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江文彬,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伟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亚婷,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勇、刘旺君与被告寿宁县创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勇、刘旺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传勇、刘旺君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吴传勇、刘旺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传勇、刘旺君撤诉。案件受理费740.89元,减半收取370.44元,由吴传勇、刘旺君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华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