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蔡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3民初2339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法定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于学成,丹东市合作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政阳的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吕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1日生育一子吕某某,双方于2013年11月5日登记离婚,约定吕某某由父亲吕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到18周岁止。但事后被告只给了3个月1500元,自2014年5月到2017年6月共欠抚养费18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吕冲凯身体有病,不能上班或打工,没有生活来源,抚养原告非常困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吕某某与母亲蔡某某(本案被告)于2006年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1日生育一子,即原告吕某某。吕某某与蔡君伟于2013年11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吕政阳由吕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到18周岁止。但事后被告只给了原告3个月抚养费即1500元,自2014年5月到2017年6月共欠抚养费18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的父母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原告的一方,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的父亲吕某某和母亲蔡某某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蔡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从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抚养费总额1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抚养费185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蔡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