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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祁阳县顺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零果、郑斌、蒋建明买卖合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顺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零果,郑斌,蒋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755号原告:祁阳县顺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湘村。法定代表人:唐秋凤被告:郑零果,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郑斌,男,1992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蒋建明,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顺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零果、郑斌、蒋建明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阳县顺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蒋建明已给付其货款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祁阳县顺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阳县顺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零果、郑斌、蒋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铁球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