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大高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朱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高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朱志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277号之一原告: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谢晨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高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南大道南侧璜塘上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志雄,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朱志雄,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高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朱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大高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朱志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高新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朱志雄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8元减半收取87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24元(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