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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008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1。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1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肖某2由原告抚养。原告陈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肖某1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肖某2。2014年8月14日,肖某1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经报警求助也没有音讯,至今已失踪两年多。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肖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陈某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告、被告及其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证据三、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肖某1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因被告缺席,本院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1于2010年经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肖某2。2014年8月14日,肖某1外出打工后与陈某及其家人均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7年4月24日,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婚生子肖某2。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婚后因被告肖某1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经本院释明,原告陈某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未能查明其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故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二、婚生子肖某2由原告陈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兴章人民陪审员  刘元东人民陪审员  喻佑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