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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詹国富、杭州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国富,杭州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国富,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樟根,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下沙街道下沙路66号华沙综合大楼四楼20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一翔,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詹国富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上诉人詹国富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6月21日再次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如期满仍未预交,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詹国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詹国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郑日知审 判 员  郑尹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