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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27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潘是富、江西东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江西东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戴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哲兴,张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2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江西东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黄埔名流。被执行人:江西省戴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311高速挂线下溪段路口。法定代表人王哲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哲兴,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素霞,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哲兴,张素霞,江西省戴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东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哲兴,张素霞,江西省戴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东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发生的法律文书的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素霞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