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吴安清与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清,陈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061号原告:吴安清,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明,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安清与被告陈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现被关押在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为未决犯,本院目前无法开庭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吕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文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