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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黑石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成,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黑石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242号之一原告:李双成,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黑石礁店,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700号。负责人:司毅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海洋,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双成与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黑石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