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与赤峰热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赤峰热电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005号原告:XX,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徐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洧萌,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赤峰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