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学顺与吴兴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顺,吴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袁学顺,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县。被执行人吴兴华,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云县。申请执行人袁学顺与被执行人吴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云092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效力。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兴华于2017年8月1日偿还申请人袁学顺欠款1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学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学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兴华劳务等费用23158.8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兴华于2017年8月8日偿还申请人袁学顺借款6000元(已履行),剩余17158.8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