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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清河与大连万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河,大连万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河,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大连万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生根,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清河与被执行人大连万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连万瑞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清河工资48581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工作,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15000元,余款承诺于2017年9月末偿还15000元,余款在2017年10月末偿清。经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