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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万友与李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友,李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581号原告:赵万友,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被告:李强华,男,1962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赵万友与被告李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万友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赵万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陈俐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向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宇凌书 记 员  母茂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