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万友与李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友,李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581号原告:赵万友,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被告:李强华,男,1962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赵万友与被告李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万友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赵万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陈俐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向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宇凌书 记 员 母茂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