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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芬娣、彭加得申请执行蒋若健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芬娣,彭加得,蒋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50-1号申请执行人邓芬娣,女,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执行人彭加得,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蒋若健,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邓芬娣、彭加得申请执行蒋若健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若健赔偿申请人邓芬娣、彭加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0600.74元,案件受理费2146元,执行费1409元,合计人民币104155.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预扣留被执行人蒋若健在贵州省盘州市羊场乡的房屋拆迁款107148.59元(现有关单位暂未拨款到羊场乡)。被执行人蒋若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蒋若健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