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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琅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池州市明飞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州市琅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池州市明飞建材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池州市琅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琅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885849608(1-1)。法定代表人:张宏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池州市明飞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里山办事处。注册号341702000000718(1-1),组织机构代码56639232-2。法定代表人:林锡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池州市琅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池州市明飞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池州市琅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开宇审判员  阮敬东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