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卓成蕾与张阿寿、王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卓成蕾,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阿寿,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碎平,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8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成蕾与被执行人张阿寿、王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阿寿、王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阿寿、王碎平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阿寿、王碎平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记录,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张阿寿、王碎平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张阿寿、王碎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2执28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林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