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喜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47号申请人锦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汤伟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建英,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辛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陈淑华。被申请人张喜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锦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喜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喜成所有的价值53831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张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锦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喜成所有的价值538310.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银行存款余额538310.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永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