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行唐县金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金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132号原告:行唐县金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法定代表人:习建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义国,石家庄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原告行唐县金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行唐县金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唐县金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唐县金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计2187元,由原告行唐县金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