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与刘贵江、林素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刘贵江,林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负责人张理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波,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贵江,男,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林素萍,女,生于1975年6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94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则以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抵押的位于安岳县石桥铺镇街村房屋、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给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并由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申请执行费51400元。但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抵押的位于安岳县石桥铺镇街村房屋、土地。2016年9月5日,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抵押的位于安岳县石桥铺镇街村房屋、土地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3月27日,经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抵押的位于安岳县石桥铺镇街村房屋、土地评估总价值为428.64万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向本院说明,正在与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就偿还借款事宜进行协商,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7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贵江、林素萍就偿还借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阳信用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玫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