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赖家斌与普新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家斌,普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742号原告:赖家斌,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被告:普新光,男,出生年月不明,工作单位: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原告赖家斌与被告普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及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5月24日,被告因建筑工程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3000元。2004年8月3日,被告以同样理由从原告从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在无法联系到被告。遂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普新光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提起的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家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