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9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志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刑初406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江,男,1955年3月10���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15时40分,在新野县新甸铺镇津湾村道李岗路口处,被告人王志江驾驶无牌“望江”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在其右侧超车的王某1驾驶的无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志江及乘坐人庞春伍、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志江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73mg/100ml,王某1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3.0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志江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1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志江的供述,证人王某1、李某、王某2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新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野县景仁堂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江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江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乔妍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