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付超申请执行王保民、孟艳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超,王保民,孟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杨付超,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王保民,男,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孟艳伟,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杨付超申请执行王保民、孟艳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