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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付超申请执行王保民、孟艳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超,王保民,孟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杨付超,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王保民,男,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孟艳伟,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杨付超申请执行王保民、孟艳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