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月忠与王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忠,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忠,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晨光花园2楼2单元12号。被执行人王富,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浑源县西坊城镇西坊城村893号。本院在执行王月忠与王富金钱给付一案中,王富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扣划执行人王富银行存款五万五千九百七十八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