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执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宋振国与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国,王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691-1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国,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二中家属楼2号楼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俊华,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院在执行宋振国与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幸福小区3号楼3单元201室、202室、601室、602室楼房四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