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翠娥与邹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娥,邹崇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124号原告:王翠娥,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邹崇元,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娥与被告邹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元,由原告王翠娥自行承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