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毛才琴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毛才琴,毛六文,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解放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6157786-4。负责人聂峥嵘,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毛才琴,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毛六文,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张和,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毛才琴、毛六文、张和信用卡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毛才琴、毛六文、张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毛才琴、毛六文、张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将被执行人毛才琴、毛六文、张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毛才琴、毛六文、张和作出了罚款决定。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毛才琴、毛六文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E×××××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万元,未执行金额为:12.449645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毛才琴、毛六文、张和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