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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孟凡和与全明军、王政军、全明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和,全明军,王政军,全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和,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全明军,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政军,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全明哲,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孟凡和与全明军、王政军、全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凡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明军、王政军、全明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孟凡和向法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