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伟与黄文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黄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320号之二原告:苏伟,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黄文龙,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苏伟与被告黄文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苏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人民陪审员 彭善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